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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实施的韩国修正所得税法 日期:2002-05-31
【新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韩国财经部最近公布新修正的所得税法,
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个人所得税
1.扩大征税范围,采用“类似所得”的概念。对具有使用货币性质的报酬,按
利息所得征税;对具有利润分配性质的按股息所得征税。对以养老金形式支付的,按
养老金所得征税。这样,将从非居民中征到较多的税收,因为该国同各国缔结的税收
协定,大多规定利息与股息由来源国征税。
2.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后如下:年所得在1,000万圆以下的9%;1,00l万圆至
4,000万圆的18%;4,001万圆至8,000万圆的27%;8,001万圆以上的36%;
3.调整法定扣除额,减轻工资与薪金的税负;降低了个人的资本利息税率。
二、公司所得税
1.对积累收益免予征税。对公司所得税的双层税率各减1%,分别降为15%与27%。
对公司的资本利得废除附加税,并对房屋、土地的资本利得改按10%征税。
2.规定债务与权益资本的比率为4比1,超过这一比率的贷款,其利息不予列支。
3.关于公司重组,对被并购公司的损失可以转移到并购公司冲销,或结转下期,
关联公司之间的并购而发生的股票转移,免征证券交易税。
对企业的科研、职工培训、新材料应用、信息技术与科技服务等,提供了临时性
的税收鼓励。
三、涉外税收
1.对连续12个月内驻韩经营场所少于6个月的不视为常设机构,但在两年或更长
期间内,连续在韩经营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仍应视为常设机构。
2.从2003年1月1日起,购买现有韩国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由完全免税改为减税,
头三年减税50%,后三年减税3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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