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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法院裁决国外损失可从国内所得中抵销 日期:2002-05-31
【新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奥地利对避免所得的双重征税一般都采用
免税法,对在外国设立常设机构发生的损失,不能从国内所得中抵销。该国法院和税
务机关一直认为,免税法的免税应包括正、负所得在内。但最近,奥地利法院作了相
反的裁决。主要理由是为了符合欧盟关于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原则,因为在确定本国税
基时,只准列国内损失,排斥国外损失,显然是差别待遇。欧洲法院曾要求在欧盟内
对国内外投资实行同等待遇。因此,奥地利行政法院裁定,根据奥地利国内法,对国
外损失一如国内损失,同样可以减除。有了这个案例,今后在外国所设常设机构发生
的损失,即使同该外国订有适用免税法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仍可以从本国内所得冲
抵。
这次裁决另一项理由是,双边税收协定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而排除国外损失同
这个目的并无关系。但对此有些专家指出,税收协定的目的也不应准许双重减税,如
果这笔国外损失第一年已从居住国国内所得中冲销,由于来源国准许损失结转下期弥
补,又在第二年国外所得中冲抵,导致发生双重减税现象。因此,他们主张在这种情
况下,第一年冲销的国外损失应补列入第二年的国内所得。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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