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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正式实施转让定价税法 日期:2002-05-31
【新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荷兰2002年预算中对转让定价作出正式立
法,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
一、荷兰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上一直遵循ALP原则,但与多数OECD国家不同,而
且并无明文规定,只在一般解释和案例法中作出规定,现对公司所得税法(CITA)增设
8b条,明确规定遵循OECD转让定价准则。
二、按照新规定,在计征公司所得税时,关联实体的利润,应按独立企业间的交
易原则调整。关联实体是指:一实体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实体资本、经营管理或监督
管理,但参与的程度并未界定。对此,该国国会对8b条注释中说明:只要一实体参与
另一实体的投资、经营或监督的程度足以影响交易条件的决定,即构成关联实体。这
一注释还存在不确定因素,为此允许纳税人向税务当局申请事先裁定。
三、新法对实践带来两点变化:一是按过去的案例法,转让定价要调整必须以已
产生利润转移为前提,按新规定则不需要这一前提了;二是关联实体原只涉及参股,
现在则只要参与经营管理或监督管理,即使不参股也可构成关联实体。
四、CITA8b条款只根据OECD协定范本对ALP作了比较广泛的定义,并不限定符合
ALP的只有一个价格,而是允许有一定的间距。为了防止重复征税,荷兰将按照税收
协定或欧盟仲裁协定对定价争议与有关国进行协商。
对转让定价罚金处理,只限于纳税人有意识的违反ALP。如属疏忽大意或为了经
济条件而非有意避(逃)税的,不会受到处罚。
五、规定转让定价应保存和提供的文件资料,旨在使税务当局对每个特定转让定
价的形成过程充分了解。为了防止荷兰税基被订有转让定价严厉措施的管辖区和低税
管辖区侵蚀,获取国外的有关资料,更显得必要。为此规定,关联实体进行交易时,
必须保存:
1.决定转让定价过程的资料;
2.说明转让定价根据的条件和独立各方之间交易的条件是否一致的资料。
六、如纳税人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则举证责任由纳税人负担;所有关联实体发生
在2002年1月1日及以后的交易均须留守这一规定。至于此前交易协议,如继续有效的,
也要按此规定执行。报送资料的期限视案情复杂程度自4周至3个月不等。所有资料自
交易发生起至少保存7年。
七、关于应保存的资料内容,包括交易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有关各方的功能、资
产和风险、合同条件、经济环境和业务策略等,但并未具体规定应报送哪些资料。为
了使纳税人有所遵循,也规定其可向税务当局申请事先裁定,明确报关内容。
八、荷兰将ALP正式订入公司所得税法,符合国际大趋势,既可避免国外批评意
见,又可在纳税人和外国税务当局面前,强化荷兰税务当局的立场。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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