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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减贫促发的税改计划 日期:2002-05-31
【新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巴基斯坦为了配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的减少贫困和促进发展纲要,制定了该国结构性改革的第一年工作标准(SPC),其中属
于税制改革部分将在2002年8月内完成。
1.在所得税、关税和销售税方面,不实行新的免税或特别优惠;不新增常规进口
税(但反倾销措施或国际承诺免税的除外)。
2.改组并建立新的中央收入局(CBR)(2002年2月28日)。
3.规范销售税处罚制度;对肥料交易不再免征销售税(2002年3月31日)。
4.逐步停止对电力、食用油、植物油与药品(救生用药除外)等的免征销售税
(2002年3月31日)。
5.普遍实行所得税的自核自缴制度(2002年7月1日)。
6.建立纳税大户的管理机构(2002年7月1日)。
7.实行一揽子所得税改革,停征两项较小的预提所得税,取消约55项的减免税
优惠,对利息预提所得税的起征点从30万卢比降低到15万卢比(2002年7月1日)。
8.准许银行从货币兑换商按自由协商率购买外币(2002年8月1日)。
9.提出修改所得税与销售税上诉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建议(2002年3月31日)。
10.印发新外汇手册,明确外币兑换和交易的各项规定(2002年7月1日)。
11.为公务员制定年金方案,对公共养老金进行第三阶段的改革(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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