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对雇员股票期权的征税规定 日期:2002-05-31
【新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法国对雇员股票期权的利得,分别在行使
期权日和出售股票日两个阶段征税。
一、对行使期权阶段征税,是按给予期权日股票的价格同行使期权购买股票的价
格之差,对超过股票面值5%的按工薪所得征税,但不由雇主扣缴。对上述差额不超
过股票面值5%的,则应处理为资本利得,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从给予期权日起,在保有权利4年期满后不超过两年而行使的股票,其资本利
得未超过100万法郎的征税40%;超过100万法郎的征税50%。
2.保有权利4年期满后超过两年行使的股票,其资本利得未超过100万法郎的,
征税26%;超过100万法郎的,征税40%。
上述征税均包括社会保障缴纳。
3.对行使期权的股票不是记名式的或保有权利期不到4年的,该项资本利得按工
薪所得征税。
二、对期权股票出售阶段征税,按售价和行使期权日购价之差的资本利得,以16%
征税,加上其它各费缴纳,总负担为26%。
另外,法国对外国公司给予法国居民受益人的股票期权的规定:
1.给予股票期权的方案应同法国规定的精神一致, 其股票期权的价格应在给予
期权时确定下来。
2.法国商法关于公司决定程序,包括股票期权的决定程序应适用于这类外国公司。
3.外国公司的股票期权制还应尊重法国其它法规,特别是控股比例,经理分配、
股票期权估价等法规。
4.建立记名式股票的保证机制。 (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