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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外国公司设立总部扩大税收优惠 日期:2002-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2信息】 今年2月11日,《国际税收评论》(英文版)
报道,泰国为了吸引外国公司在泰国建立地区营业总部(ROH),将实行专项的税收优惠
措施,并称此项优惠水平远远超过亚太地区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根据该国法律,
ROH性质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但投资额不得少于1,000万铢(按25万美元)。
对ROH给予以下税收优惠:
一、对来自附属机构及分公司的服务所得,征公司税10%(一般为30%)。
二、ROH的净利息(即贷款给附属机构及公司的利息,减去借款融资成本。之差)
征税10%。
三、对ROH在泰开发R&D工程,从而向附属机构或分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按
10%征税,但不包括在泰境外开发的或在泰境内购买的无形资产而发生的上述特许权
使用费。
四、ROH在泰境外交纳的所得税及预提税允许在泰应纳公司税中抵免。
五、ROH从泰境内外附属机构及分公司的股息所得免税。
六、ROH以利润支付外国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东的股息免征预提税。
七、ROH购置自用的建筑物及永久性建设,当年可加速折旧25%,余下按一般规
定年限提取折旧(20年)。
八、ROH在泰境外的非泰藉雇员的工薪所得,如果他们的收入不由ROH或其分公司
支付的在泰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非泰藉雇员的利息和股息所得,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选择按15%的个人所
得税率纳税。
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ROH,至少在三个国家(除泰国外)设有附属机构及公司,其
来自上述附属机构的服务所得头三年至少达三分之一;尔后年度至少达一半。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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