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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2002年税收要点 日期:2002-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2信息】 乌兹别克斯坦2002年预算自今年1月1日起
实施,其中主要税改内容如下:
一、利润税。1.税率从26%降至24%;2.废止对公司出口自制产品换取硬通货
的免税规定,代之以减征优惠,即对出口占总产量15%至30%的减征30%,超过30%
的,减征50%;3.废止对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免税;4.废止对外资参股50%
以上的制造企业以利润再投资的免税规定;5.投资主要生产设备的费用,允许在应
税所得30%(原规定50%)内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36%降至33%,适用于所得超过最低收入标准(34
30苏姆)8倍的部分。
三、消费税。降低进口产品及国内产品的消费税税率。
四、财产税。税率从5%降至2%,税基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折旧后的价值(原
规定按原始购置价格计算)。对个人住宅和建筑物的财产税税率为重估价值的0.4%,
或未重估价值的5.8%。对个人拥有的机动车免征财产税。
另外,对注册资金中外资达5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企业免征财产税的规定予以废止。
对出口自制产品换取硬通货的企业减征财产税,出口占总产量15%-25%的减征30%,
占25%-50%的减征50%,超过50%的全免。
五、其它。以基础设施发展税取代社会基础设施税和市政税,最高税率为税后利
润的8%,其具体税率由各地方政府决定。另外,提高土地税及水使用税税率,平均
增幅达20%,同时将环境税税率提高50%。
对法人实体的股息收入免税,条件是该收入再投资给股息支付方用于增加后者的
注册资金。自今年7月1日起,对在限期内注册资金未到位的外资企业,其经营期内不
得享有任何税收优惠。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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