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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加入欧盟的税收新行动 日期:2002-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2信息】 一、修改所得税法
为符合欧盟直接税指令公告的规定,捷克政府最近将修改母子公司间股息的征收
预提所得税规定。
欧盟关于成员国间母子公司的税收指令规定,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如果
母公司连续两年对该子公司的控股至少25%,应免征预提所得税;但支付给母公司股
东的股息,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或控股少于25%的法人,则应征预提所得税。而捷克
现行规定,本国公司支付的股息一律按15%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为此,新规定,将
对下列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1.本国子公司支付给设在欧盟成员国母公司的股息与红利。
2.本国母公司从设在欧盟成员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与红利。
3.捷境内的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与红利。
二、同欧盟达成若干税收政策的协议
捷克已就加入欧盟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同欧盟达成协议,其中对扩大增值税的征
收项目制订了实施时间表,如对卷烟推迟在2007年(捷克2004年加入欧盟后3年)以前
不提高到欧盟54%税率的水平,建筑工程与室内加热器先维持现行的5%税率,到200
6年才提高到22%。此外,本国生产的烈性酒,不管欧盟税率多高,仍维持50%税率;
年收益额不超过3.5万欧元的捷克中间商免征增值税。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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