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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华经营加工贸易需妥慎税收筹划 日期:2002-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2信息】 《国际税收评论》(英文版)2002年1月28
日刊登德勤国际会计公司广州分公司税务专家文章,认为外商在华经营加工贸易,必
须通过妥慎的税收筹划。摘要如下:
一、外商在华经营业务主要是加工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方式,多数为加工贸易。一般为两种类型,一为进口
加工,一为合同加工。如广东省邻近香港,外商加工贸易构成该省出口销售的绝大部
分。据统计,2000年中国来自加工贸易的出口销售额,要占出口总额的55%。加工贸
易也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中国廉价劳力的重要渠道。随着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
织,许多外商投资者正重新考虑其在华投资决策。对采取何种投资方式和选择投资地
点都在认真思考。在中国各种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
等,税务、海关和外汇政策不尽相同。随着经营方式的不同、使用原料是进口还是地
产、成品出口还是内销,税收待遇就各不相同,都需通过妥慎地税收筹划。
二、对加工贸易税收待遇的主要规定
一般规定,对产品全部出口,其进口的原材料可享保税待遇,进口的关税和增值
税均可免缴,如产品转内销,必须经过特许,并须补缴进口原材料已免的关税和增值
税,还要按市场储蓄利率计缴迟缴利息。从广东省来看,外商加工贸易产品很难获准
内销。
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企业从事进口加工贸易,可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出
口产品可全部退还增值税,而加工过程中在国内购用原材料所缴增值税,则按出口产
品适用的退税率退还。
就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而言,外资生产企业可自营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再
减半征收3年。但经营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并不一定具备生产企业身份。要享受此项
减免待遇,必须事先申请,证明其加工程序对原材料的形式、功能或配套各方面都能
增值。
值得注意的是,各种经济特区对加工贸易的税收待遇也各不相同。例如对进口原
材料办理保税手续时,需缴纳“进口预储(import deposit)”,以保证产品如不出口
而转为内销时补缴关税和增值税。这一规定在自由贸易区(FTZ)和出口加工区(EPZ)即
可免于执行。
三、结语
经营方式和生产组合(compositon of production)以及地点的选择都会影响加工
贸易在中国的税收待遇。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100%进口原材料加工,成品100%外销,
可选择在出口加工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即能享受关税和增值税全免的待遇。此外,
在出口加工区的海关手续也较简便,对进口原材料保税还可免缴进口预储。其他因素,
如公司的业务需要、经营成本和地方费用等,也都应统筹考虑。只有妥慎的税收筹划,
才能形成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经营模式。特别是中国税务和海关法规经常变动,地
方又有不同的政策和做法,外商投资者更应注意。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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