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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影响各国税制(上) 日期:2002-05-27
【新税网北京05/27/2002信息】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依赖于世界市场
的程度越深,其国内相关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受国际环境干预的程度也会越大,从关贸
总协定(GATT)发展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历程充分反映了这种干预程度
逐渐加深的进程。加入WTO的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考虑WTO规则的要求。
哪些WTO规则会影响国内直接税制呢?
最惠国待遇原则:涵盖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T中的一项基本原则。WTO将其扩展到服务贸易和知
识产权领域。但所适用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中仅限于“在对进口和出口、有关进
口和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而服务贸
易总协定(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却包括“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所
谓“任何措施”是指凡是影响服务自由贸易的措施,这范围当然超出了关税和进出口
有关的费用,其他国内税包括所得税自然也在范围之内。
从理念上讲,GATS与GATT是有差异的。GATT采取的是限制性的做法,
一开始就把最惠国待遇限定在关税和费用的范围之内;而GATS则采用了开放式的
做法,先不限范围,再个别排除。GATS第14条有一般例外的规定。比如某项税
收政策虽然是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但“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别是约束该成员的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或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或安排中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的结果”则不
在限制之列;又如某项税收政策虽然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但“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别旨
在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课征或收取直接税”,则也不在
限制之列。
据此,我国对提供国际金融服务支付利息征收预提税,其税率是根据不同签约国
的情况而不同的:一般是10%,个别高的为15%,也有低到5%的。有人问:根
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否应该把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一律降到5%?答案是不必要。因
为GATS中已经作了例外规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
国民待遇原则:以服务贸易为契机干预所得税
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GATT也是将国民待遇的范围限定在“国内税和其他
国内费用”方面,而GATS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却是这样表述的:
“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
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
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据此,服务贸易适用于国民待遇的措施包括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由于货物
贸易往往只是跨境交付的形式,所以涉及不到所得税问题,因此GATT中所说的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通常可以理解为与进出口有关的间接税和相关的关境费
用。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范围却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
流动四个方面。商业存在和人员流动必然要引发所得税问题。以服务贸易为契机,W
TO终于开始堂而皇之地干预起各国的直接税制度了。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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