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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修改税法 日期:2002-03-28
【新税网北京03/28/2002信息】 德国今年对税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目的是
适应现行税收环境及欧盟法律,简化税制,利于欧元的流通。
其详细内容如下:
所得税方面:
对股东因改组合并集团公司的股息所得或股份的资本利得,若为企业股东免予征
税;若为个人股东则减半征收。
原规定对企业股东持股不超过10%的证券投资组合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市
政营业税。
对独资和合伙企业持有股票不超过50万欧元的资本利得实行延期纳税照顾。
对非居民作为企业管理人或董事会成员,在德国为经营机构提供个人服务的所得,
以及向国外提供的此类服务的所得必须缴纳所得税
为促进跨国文化和体育交流,对非居民艺术家、运动员和仅收取少量报酬的类似
服务提供者按预提税分段税率计征。
废止雇员选择股必须持有6年方可出售的规定。
增值税方面:
为减少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滥用,新法规定,若增值税发票开出方为非增值税应税
企业,则这些企业须就所提供的货物交易缴纳增值税税款,并要求在发票上注明供应
商的增值税登记号。 (b2002032700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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