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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大降所得税的方案出台 日期:2002-03-21
【新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最近,塞浦路斯政府提出一份税制改革方
案。据称此项改革原则是:(一)为加入欧盟,改革后税法应与欧盟一致;(二)符合经
合组织(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的要求;(三)有利于保持本国经济、社会稳定;(四)
适应全球性的经济竞争。
该国执行欧盟1972年关于成员国间逐步废止关税协议后,导致税收收入减少。为
增加财政收入,于1990年实行5%标准税率的增值税,1993年增至8%,2000年增至10%。
由于欧盟规定标准税率最低为15%,因而决定2003年的此率提高至15%,那时该国可
能实现了加入欧盟的目标。
税收专家认为,该国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率后,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比重几乎相等,
税收调节杠杆功能将会削弱,为了适应全球化经济竞争必须降低所得税率,扩大税基,
并使税制透明易懂、简便高效。另外要简化税种,该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废止遗产
税。应再取消国际罕见的现行国防税(为国内平叛筹资)。关于降低所得税率的具体规
定主要是:
一、个人所得税
(一)大幅降低税负,如个人免税点从年6000镑增到1.2万镑,原最高税率40%适
用于年所得超过1.2万镑者,新规定增设10%税率一档,适用于年所得1.2万至2.4
万镑,最高税率降至20%适用于年所得超过2.4万镑者。
大幅降低所得税率,也为了冲抵提高增值税率、取消税收优惠、清理减免税规定
等增加的税负。
(二)取消繁杂的税收津贴扣除,但对子女各项津贴仍再执行。
(三)对居民个人的源头扣缴预提税仍应加强,尤其是加强对支付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的扣缴。
二、公司所得税
(一)对跨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一律废止。
(二)为平衡税负,力求把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分配利润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加在
一起,相当于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20%),因此建议公司税税率为10%,另征分
配股息预提税10%。但集团公司间的股息所得不征税。
(三)现行规定,在来源于国外所得的征税中,对消除双重课征大多实行“抵免法”,
现即将改为“免税法”。
(四)对塞居民控有国外公司股权达15%的,其所得的90%汇回本国的免税。对受
雇国外工作的工薪收入给予减免税。
(五)目前对跨国企业在塞营业所得的实际税率为4.25%,在国内公司所得实行1
0%税率后,将实行零税率。
(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预提税只限于对塞居民个人征税,而
外国公司及外国个人则一律不征。
(七)税制改革要求实现国内外企业的税法一致,不实行特别的减免税规定,但国
际海轮运输业例外,因欧盟许多成员国目前对国际运输都有相互免税协定。另外塞国
吨税的规定也因欧盟批准而继续保留。
(八)据欧盟“相互协助”指令要求,成员国间应建立税收资料相互交换制度,塞
浦路斯将在入盟前与各成员国分别建立此项制度,并对OECD成员国提供税收资料。(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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