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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公布2002年5个税改法案草案 日期:2002-03-21
【新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荷兰2002年税改计划包括5个法案草案,
前4个法案草案已于2001年9月移送国会审议,最近公布了第5个法案草案,其主要内
容有:
1.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将现行公司所得税税率35%降为34.5%。
2.对某些分享利润的贷款处理为权益资本。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混合性贷
款(Hybrid loan),借款纳税人支付的利息不得列支,应处理为股息:
(1)贷款的利息是(a)来自借款纳税人或其关联公司的利润或分配的利润与(b)贷
款期间超过10年的;
(2)贷款的利息是(a)来自借款纳税人或其关联公司利润的一部分或分配的利润;
(b)对与利润无关的利息适用的利率不到同期市场利率一半的与(c)贷款超过10年的;
(3)贷款的利息不是来自借款纳税人利润或分配的利润,但(a)支付利息需视赚取
的利润或分配的利润情况而定;(b)贷款是从属性质的与(c)贷款未定偿还期或超过50
年的。
凡分享利润的贷款一经处理为权益资本,其利息即为应税的利润分配,按25%税
率征收荷兰预提所得税。
3.在出售股份时,售价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将来不确定的收入,例如, 将来利润
的份额等。这种将来收入的价值系由股份出售人与购买人作出估计,将来实际与估计
的差异必须会发生损益。荷兰是实行参股免税的国家,这次法案草案明确,如果符合
参股免税条件,这种损益也可享受免税,即不列入应纳税所得,也不在应纳税所得中
减除。
4.管道公司(Conduit company)收到的国外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原来是并入
公司应纳税所得中,现改为将所纳外国预提所得税从公司所得税额中抵免。同时,明
确这种公司是一个中间单位,应按公平、独立原则收取服务费。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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