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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考虑对中小型企业减轻税负 日期:2002-03-21
【新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德国2000年实行的企业税制改革,从2001
年1月1日起降低公司税税率至25%,并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居民与非居民公司收取
的公司股息和实现的资本利得免税。这对公司组织说来,大大降低了税负。但该国的
经济骨干却是中、小型企业,全部企业中有86%是非法人的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对
个人从合伙企业收取的股息与资本利得,须按“半所得制”征税。即按取得股息与资
本利得的50%并入应税个人所得征税,其最高边际税率现为48.5%,到2003年将降
为47%,到2005年,再降为42%。另外,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出售股份的资本利
得仍负担着相当大的税收成本。舆论认为,现存税制是对中、小型企业的歧视。针对
上述批评,德国政府在2001年8月20日通过的企业税收修订法草案中列入了一个新的
递延条款(rollover provision),即对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实现的资本利得,从
2002年起可列入递延准备(rollover reserve)帐户,在当年暂免征税。这个条款只适
用于出售个人持有的股票,而且该项股票是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固定经营的资产,
持有期至少6年。如果纯系个人私人投资的股票,则不适用本规定。
上述资本利得列入递延准备满两年后可用于减少以该项资本利得所购股票的帐面价值;
如果到期没有转销,则应成为应纳税所得征税,并按该项准备存在时间以年利率6%计
算罚息。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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