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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收立法鼓励公众参与 日期:2002-02-25
【新税网北京02/25/2002信息】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省(地
区)和市三级财政税收体系,属于联邦、地方税收分权型国家。加拿大联邦和各省都
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市级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联邦
税收立法权。
税收法律反映执政党主张
加拿大税收法律制度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是受加拿大联邦政治体制的影
响。加拿大是议会制民主国家,同时又是多党制国家,有关税收法律的议案向议会提
出后,最终能否获得通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在议会中所占比例。通常情况下,
执政党能够取得议会中的大多数席位,所以加拿大的税收法律基本反映的是执政党的
税收主张;二是受其他国家尤其是毗邻的美国税收制度的影响。从加美的经济联系来
看,由于双方资金、贸易和人员流动日益自由化、一体化,这样加拿大必须与美国在
税收制度上保持一致;三是受某些特定事件的影响。如为解决卷入两次世界大战的费
用开支,加拿大联邦税率不断提高,为开辟税源而新设的税种也不断增加。
税收立法鼓励公众参与
加拿大联邦的所有法律都由联邦司法部的法律专业人士起草,这些专业人员通常
都担任过律师、会计师并经过必要的法律起草培训。法律专家们负责以英法双语同时
起草两种文本的联邦成文法,税收法律的起草也是这样。
税收法律的具体立法程序是,首先进行税收立法的全面规划,由枢密院办公厅确
定法律起草的重点,然后由司法部的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共同起草英法双语文本、两种
法律体系兼容的联邦成文法。目前,加拿大联邦司法部中有六位成员专门从事税收立
法工作,每年关于税收方面的立法大约占全部立法的25%。
一般来讲,法律的起草工作是秘密进行的,但税收方面的立法例外,因为它关系
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公众参与。加拿大政府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各项税
收立法讨论,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每制定某项税收法律时,全国性的媒体都会及时发布相关消息,以使纳税人了解情况,
提出建议。
加拿大民众对税收法律总的要求是公平合理、简单明了和保持经济中立。为此,
加拿大政府提出的税收立法的五大目标是: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协调性与可靠
性。公平性和竞争性表明了对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的权衡;简明性着重于对税制管理
的要求;协调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税收结构内各大税种的协调,二是税收政策与其他
政府宏观政策(如国际竞争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的协调;可靠性强调稳定的税收来
源,即税收总收入基本上不因税种的调整而减少。
税法执行体现可承受原则
加拿大海关税务局是税收法律的具体执行部门,是负责全国税收征管工作的政府
机构。
海关税务局在税收法律的执行中,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对于欠税人实
行可承受原则,即如果纳税人欠税100万元,而其每次只能缴付20万元,那么海
关税务局就会作出决定,允许其每次只缴20万元,直至缴清为止。该局还帮助纳税
人了解税收法律,教育纳税人主动纳税,并负责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另外,加拿大海
关税务局十分注意依法办事,在行使涉及纳税人利益的权力时,严格依照法定的职权
和程序,较好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益。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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