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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增值税实施细则的几项主要规定 日期:2002-02-04
【新税网北京02/04/2002信息】 越南政府于2001年末公布的79/2000/ND-
CD法令,对实施增值税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1、范围
根据这个法令,增值税是对货物的生产与销售所有环节或提供的服务征收,并适
用于生产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单位与个人。特种货物与服务按法令第4条
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对货物与服务,按以下4种税率征收:
10%为标准税率,除另有规定者外,适应于所有货物与服务;
20%适用于海运代理人和所有经纪服务;
5%适用于对农业的科学技术服务;和
0%适用于出口的货物,计算机软件服务,劳动服务和机器设备的修理或为外国
客户提供运输。
3、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可使用下列两种方法计算:
减除法:按照这个方法,应纳的增值税使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公式来计算。
本法的销项税额是对销价乘以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是购买原料,零部件或用于完成
最后货物劳务或者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对于那些没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或服务的交
易,进货税额可根据购置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使用假定税率2%或3%来计算。
直接法:按照这个方法,增值税的计算是对增加值乘以增值税税率。本法的增加
值是销价(减除增值税税额)减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票上价值。本法适用于经营金、银、
珠宝和/或外币贸易的单位,它也适用于未列入外国投资法范围的单位和可以不保存
财务记录的单位。
4、多缴纳的增值税
如果多缴了增值税,该单位可以申请退税或者从将来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中冲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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