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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增值税与消费税变革 日期:2002-02-04
【新税网北京02/04/2002信息】 拉脱维亚在预算中包括的增值税与消费税
的几项变革,概述如下:
1、增值税
经营国际公路运输业务的非居民公司在拉脱维亚购置燃料缴纳的增值税,如果该
公司未在拉脱维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通过子公司或常设机构在拉脱维亚从
事经营活动,从2001年1月1日起可以对该公司退税。该非居民公司应在其居住国登记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居住国的增值税税率应与拉脱维亚增值税税率相同。又,该
项退税应是对等的,该非居民公司的居住国同样应对拉脱维亚运输公司在该国购置燃
料所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从2002年1月1日起,非居民个人在拉脱维亚旅馆、招待所、宿舍与营地住宿所缴
纳的增值税,如果提供住宿的价格超过50拉币,可以申请退还。
2、消费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重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从每公斤4拉币增加到5拉币。
另外,拉脱维亚政府已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降为9%,这是为
了使拉脱维亚税法同欧盟法律一致。现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货物与服务,也将改为
适用9%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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