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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将推出反股息剥离避税的新措施 日期:2002-02-04
【新税网北京02/04/2002信息】 据报道,荷兰政府将采取一项反股息剥离
( dividend stripping)避税的新措施。所谓股息剥离避税是指一个股东在公司宣布
分配股息以前将其收取股息的权力通过股票交易转让给另一纳税人。这种避税交易的
发生,大多数是由于出让人不能将(荷兰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从其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
得税中抵减,而受让人却可以得到抵减。
在荷兰2001年税收改革方案中曾有一项反股息剥离避税的建议,内容是,股息预
提所得税的抵减仅限于股息受益人。一个纳税人如果在公司宣布分配股息前10天得到
该项可收取股息的股票,或者购进3个月内又出售的股票,均不视为股息受益人。当时,
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负面经济影响,会限制股票市场的交易,因此在最后阶段,
政府决定将这一建议暂时搁置,没有列入2001年税收改革方案。
但最近最高法院一项判例表明,如不采取措施,现行税法不能制止股息剥离避税。
本案的事实是,荷兰的市场参与者从一群外国投资者手中得到若干股票,约定将未仍
售回给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避免了荷兰的股息预提所得税。最高法院却裁定这个
市场参与者为股息受益人,因为他不是外国投资者的代理人,他在交易中获得经营利
润,他本人不存在避税问题,可以抵减股息的预提所得税。除这个案例外还发现一些
国内银行已在进行新的股息剥离避税交易。为此,政府作出决定,必须采取反股息剥
离避税新措施。新措施比之原来的建议没有那么严厉,但仍强调只有股息受益人才能
抵减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果有别的什么人从股息中受益,实际仍是股票的所有者,
则表面上的纳税人不能视为受益人。
荷兰政府原来打算,荷兰国会倘能早日通过这个新措施,则可在2001年4月27日
起实行。但是否追溯既往,尚未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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