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对转让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 日期:2002-02-04
【新税网北京02/04/2002信息】 按照法国会计和税法的通用原则,一项资
产以高于公允市价格记入账户,对购进该项资产年度损益不发生任何影响。但实际工
作中,当一个公司以高于公允市价购进一项固定资产时,在某些场合,法国税务机关
不仅调整买方的应纳税所得,还应用法国税法某些条款调整卖方的应纳税所得。
对买方,法国税务机关往往不准立即按高价计提折旧,并对出售该项固定资产产
生的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调整。在1984-1985年度开始对几项有明显欺诈行为或故意
计算错误的案件,将其资产账面价值超额部分作为公司所得征税。这种处理似与上述
通用原则不一致,而法国最高行政法于2000年11月17日明确地重申了这一原则。
对卖方,不单是对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资本利得,还可对其收到的全部价格征税。
如果买方支付的价格属于利润分配性质,就可应用法国税法第109-1(1)节规定,税务
机关可调整买方的应纳税所得;如果对买方未进行调整,而卖方又是买方的一个股东
时,按照法国税法第109-1(2)节规定,对卖方应按其全部价格征税。如果上述条款都
不能适用,法国税务当局仍可依据于法国税法第111一C节,只要能举征该项价格确实
高于公允市价,是买才故意赠予卖方,卖方又已接受,税务当局仍可进行调整。这是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001年2月28日对The 'ond案件的判词。
另外,法国法院对一项股息进行了裁定。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对Manzalone案件裁定所涉及的股息可以得到
税收抵免。
本案的事实是,一家应征公司所得税的法国公司采取双重分配标准分配税后利润:
(1)按股东可持股份数额比例分配;(2)按每个股东购货的流转额比例分配。对全部分
配的股息,都要求给予税收抵免。
法国税务机关对按每个股东购货流转额比例分配的股息却不予税收抵免,根据是,
该项分配不能视为股息,因为它不是“从股本投资中定期获取的所得。”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裁决这项分配同公司法以及法国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
这项分配应按法国税法第158节视为股份利润,因此,这项分配的股息应得到税收抵
免。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对股息并没有作出一个独立存在的税收定义。他们认为,确定
一项股息可否税收抵免,就看该项分配是否按照公司法进行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