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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调整部分酒精饮料的消费税 日期:2002-02-04
【新税网北京02/04/2002信息】 2001年2月9日智利政府公报刊载的第
19,716号法律对一种浓烈甜酒、烈性酒、威士忌酒、酒精和苦艾酒的消费税税率进
行了调整。原来根据酒精合量的高低适应27%到47%的不同税率,现改为27%的单一
税率。烈性酒的新税率从2001年2月9日开始执行,浓烈甜酒,威士忌酒,酒精与苦艾
酒的新税率从2003年3月21日开始执行。至于葡萄酒、香槟酒、苹果酒、啤酒与其它
酒精的税率仍按15%不变,新税率的实行可同WTO的规定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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