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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修改增值税法 日期:2002-01-30
【新税网北京01/30/2002信息】 爱沙尼亚不久前对增值税税法进行了部分
修改,并决定于今年起实行。
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对某些进口服务征收增值税;调整适用零税率及5% 的
低税率的货物和服务范围。
将不动产列入货物范围,对不动产转让免征增值税。对出于销售目的所建的建筑
物及相关土地,其第一个所有者在首次出售时要缴增值税,但允许应税个人在事先通
知税务局的条件下,选择按转让不动产还是按租赁不动产使用权纳税。
出于商业用选购买的客车,以及用于此车的燃油,其2/3的进项增值税准许抵扣。
所购商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将按资产在3年间的实际使用情况分摊抵扣额,原来
规定的分摊时间为5年。
修改后的税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可享受与居民相同的增值税退税待遇,
其条件如下:在爱沙尼亚进行了增值税登记;在爱无固定经营机构;爱居民在该非居
民的所在国可享受同等的增值税退税待遇。 (a20020128004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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