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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实施直接税改革 日期:2001-12-24
【新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印度政府在2001年预算案中,对直接
税提出了一些较重大的改革。
1、税率
印度本国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率是35%,加上各种临时附加,实际税率是39.
55%。预算案提出,除保留地震附加外,其余附加一律废除,这样,从2001年
4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实际税率将是35.7%。对外国公司,继续按48%的税
率征税。
对本国公司所公布,分配或发放的股息,还应征收22.6%的股息分配税,但
从2001年6月起,这个税率减为10.2%,其用意一方面是企图搞活资本市场,
另一方面是使本国公司加上股息分配税后的税负不高于外国公司48%的税负。
在减少公司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对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也从35.1%降为30.
6%。
2、基础设施部门税收
预算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者和实施单位都增加了税收优惠。
原来规定,凡以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或者B00T(建设、拥有、
经营、转让)方式从事经批准的基础设施投资者获取的利息和长期资本利得可以免税。
现在对BOT或者 B00T从事基础设投资原来规定应具备的条件予以废止。合格
免税投资者可以从事合格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也扩大到困特网服务与宽带网络。此外,
对金融机构为基础设施提供服务获取的担保费与资信调查性质的所得,可以免税。
原来规定,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双层税收优惠,即,头5年的所得,1
00%免税,后5年适用减低的税率,现在,所得100%免税的5年放宽到10年,
只对电子部门仍继续实行原来的双层优惠;并包括宽带网络中的因特网服务。
3、信息技术部门税收
出口型单位,例如,软件技术园区(STP),如果具备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
10年的税收减免,一直到2009年3月。这些单位如果大部分对印度境外提供网
上服务并在印度开发软件出口,其从网上服务获取的所得,同样可得到减免。但是,
如果这些单位在印度本国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获取的所得,则不得减免税。
在2000年曾有这样一项规定:凡拥有出口型公司股权变动超过表决权51%,
不得减免税。现在提出,这种限制不适用于特种公司――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但不属于这类的公司(例如;私营有限公司)仍应受到限制。
4、有关资本市场税收规定
对公共事业外国投资者( FIIS)按照散股投资方案投资的限额从原来40%
提高到49%,具体数额依各印度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定。
对转让上市的证券或者转让互助基金的单位获取的长期资本利得,可以豁免所得
税,条件是,该项利的从转让之日起6个月内投入公共事业的股金;如果购入的公共
事业股票从购入之日起一年内有出让时,则原来免税的资本利得应补缴税款。
有关跨境界交易的税收,现在外国的外币贷款人在印度获取的利息所得,在许多
场合,在印度原来是不征税的,现在规定;在2001年6月以后执行的贷款协议不
予免税。外币贷款的利息所得,应由贷款人在印度纳税。
印度居民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除了该项支付涉及印度居民在印度境外
从事的经营或者为了在印度境外来源赚取所得的目的以外,应在印度征税。此外,一
个非居民支付给另一个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应在印度征税,如果该项支付涉及在
印度境内的经营或者以从印度来源赚取所得为目的。
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扩大到使用或者有权使用设备的支付,并包括跨境设备租赁
交易。但如受益人属于同印度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则从其协定的规定。
5、研究与开发费税收
制造药品、药剂、电子设备和其他特种物品公司的科研费用,研究与开发设施费
用,在征税除可按费用全额加减除150%。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经营生物
工程的公司。
按照印度专利法申请专利的有关费用,也可加权减除150%。
6、转让定价
印度迄今尚无全面的转让定价制度,预算案对关联企业间的国际交易作了一些规
定。规定要求这类交易应在独立企业原则上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采用何种
方法合适,须根据交易的性质,交易的种类,关联人情况以及其他规定的因素而定。
如果以最适当的方法确定的价格不只是一种,那么,这两种或多种价格的算术平均数
是独立企业间的价格。
预算案提出,如果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时,对所得有所调整,而这
种调整又是由于该项国际交易为按照独立企业原则进行计价而发生的,可对纳税人处
以罚款,罚款金额可达调增数的3倍。
7、其他规定
根据判例,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要求不减除折旧。后又规定,纳税
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要求减除折旧。未列支完的税收折旧可以结转8年从经
营所得中减除。预算案提出,今后,未列支完的折旧可无限期结转,并从任何应纳税
所得(即不一定是经营所得)中冲减。
纳税人有关免税所得发生的费用不得从任何其他所得中冲销。
公司转让自制的商标或招牌怎样计算资本利得,现在已予明确。凡出售自制的商
标或招牌名称,由于没有购买成本,其全部代价应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如出售的商标
或招牌名称是原来购买的,则在计算资本利得时,应减除原来的购买成本。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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