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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修改税收法典中的所得税规定 日期:2001-12-24
【新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俄罗斯联邦总统于2001年8月签署了
联邦法(110-FZ),根据该法,将实施税收法典25章(所得税)的规定,并
修改和取消了俄罗斯联邦关于税收的某些法案。这是继2001年7月杜马批准法典
25章试行草案后;政府所采取的步骤。新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届时
将取代2116-I联邦法(涉及公司所得税)。税收法典25章中的主要修订归纳
如下。
1、税率
目前35%的税率降低到24%。来源于外国的股息将按15%的税率缴纳,而
来源于国内的股息仅只按6%的税率缴税。非居民公司的所得将按20%的一般税率
征税,但某些证券的股息和利息(税率15%)和国际运输经营的所得(税率6%)
应除外。
2、应税所得
在新规定中区分了营业所得(包括资本利得)与非常所得之间的差别。根据新规
定,税基将按照税务会计的规定来进行计算,税务会计已成为税收法典25章的组成
部分。
3、减免税
对税前费用的扣除作了多项修改。在新规定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
必要费用都可以用来冲减税基;但应提供合格的单证。对根据某些养老金计划所缴纳
的款项,研究与开发费用,代理费用和外币借款利息超过15%的部分都作了扣除限
制。对本国货币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将适用于税收法典40条转让定价的规定。税收法
典对分期偿付也有特别规定。与目前的规定相反,损失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10年。
4、资本弱化
在公司所得税规定中引入了资本弱化的规定,对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或向某一至
少拥有支付公司20%资本的股东支付的利息将适用资本弱化规定。公司资产负债率
不超过3:1(租赁公司12.5:1),其债务所产生的利息才能允许扣除。对其
余的部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扣除,并应按股息征税。
5、外国税收的税款抵免
根据新规定,只有当俄罗斯公司纳税人从与俄罗斯签定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
入时,其在该国缴纳的税款才可以在俄罗斯得到抵免。
6、非居民公司的税收待遇
该项规定没有明显的改变,新规定合并了目前适用的34号细则中“对外国法人所
得和收益征税”的规定。常设机构的定义一般是遵循OECD协定范本所界定的概念。
然而,对确定建筑工地,建筑工程或安装项目是否是常设机构等问题,将要执行一些
特殊规定。可是新规定也没有具体明确构成常设机构的最短时限。新规定只允许采用
直接法来计算抵免公司所得税。申请适用税收协定的程序也被大大简化,即只需提供
在取得国外收入时的居住证明,就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的降低税率。
7、其他事项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相关的调整。对居民个人支付股息所实行的税负归属制(在
税收法典23章个人所得税中所采用),也将被对股息征税的传统方式所取代。同时,
税率将降低到6%。
8、未来的发展
由于要求税收法典25章的修改工作在杜马夏季会议结束前要完成,如此加快进
度致使25章的许多节段被遗漏或表述有误,鉴于此,政府尽在准备技术性补充修正条
款提交杜马秋季会议讨论。这些修改条款有望在2001年年底得到批准,这样就可
以在2002年1月1日生效实施。另外;在2001年年底以前,杜马还将讨论销
售税,资本收益税以及其他区域性的和地方性税种,并提出新的修改意见。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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