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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立法禁止变相涨价 日期:2001-12-28
【新税网北京12/28/2001信息】 为防止商家于2002年正式启动欧元之时借
欧元换算变相涨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欧盟委员会已通知各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针
对不遵守换算规则的行为制订相应的惩处条款。
欧元启动之时的物价换算规则规定,只能按锁定的固定汇率折算原以各成员国货
币计价的物价,并从折算后小数点之后的第三位数四舍五入。德刑法典第263条具体
规定了惩处条款,不按换算规则折算的变相涨价行为可处以5年徒刑,最高可处以10
年徒刑。
另据N FO市场研究公司最近所做的调查显示,在欧元即将正式启动之际,每8个
德国人当中只有一个人准确地知道1欧元等于1.95583马克,近1/3的人只知道约为1.
95至1.96马克,另有15%认为约为1:2。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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