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转让定价税法 巴西提出新方案 日期:2001-12-14
【新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据报道,巴西为了使转让定价税法更加符
合国际公认的原则,有利于吸引国外长期投资,扩大出口与就业,并最终增加税收,
提出修改转让定价税法方案。新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行规定“凡不征所得税或所得税率低于20%者即属低税管辖区。与低税
管辖区的个人或法人实体交易者,无论是否关联企业,均受转让定价税法制约”不变。
但增加一项规定,即授权巴西联邦税收部于每年12月31日公布全世界低税管辖区
名单,列名者次年即认定为低税管辖区,据以执行转让定价法规。
二、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通过第三方中介者,目前实践中视同关联企业间的
直接交易,此项规定在新方案中已上升为法律。
三、转让定价方法为以下几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减利法;成本加
利润法;可比交易利润法;综合利润法。
四、对如何决定边际利润作出以下规定:必须以知名技术专家、原进口或出口国
官方资料为依据;必须通过交易全过程的功能分析,及时使用资源,包括资产、资本
需要、技术和无形资产等的分析比较;必须遵守国际化公约标准;必须按汇率变化调
整;必须有纳税人能得到的文件或证据作为依据。
五、凡符合以下“安全港”标准者,可以例外,不受转让定价法规制约:(一)
出口商出口销售净所得在征税前不低于5%者;或出口净所得在纳税人全部应税所得
中所占份额不低于5%者;或出口平均价高于巴西市场同期。相同支付条件的同类商
品价格90%者;(二)进口商自关联方进口产品占同期总进口额不足10%者;或
自关联方进口商品再出售实现利润不低于20%者;(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不超过
有关产品净销售额5%者;如纳税人属农业或工业生产技术发展规划者,限额增为1
0%。
六、巴西出口商在“市场进入情况下”,不受转让定价法规制约。 (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