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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正稳步实施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 日期:2001-11-13
【新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欧盟财政部长们在去年年底就反有害税收
竞争的行动达成一项过渡协定。这个协定为反有害税收作法的进程制定了时间表,要
求在2002年完成。
欧盟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要回溯到1997年12月1日,当时,欧盟各国拟制定一
部以反有害税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税收行为准则。按照这个准则,实际税负低于该国
一般税负的作法,即为潜在的有害措施。准则要求对欧盟所有潜在的有害税收措施进
行调查。
在行为准则公布以后,欧盟成立了以勃乃马诺罗为首的特别工作组担负起评估20
0多件有害税收措施的任务。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勃乃诺罗工作纽发表一份66项
税收措施表,这些措施被认为具有有害性质。因为对这份表有54种不同意见,欧盟财
政部长们没有达成协议,也就未能正式通过。
为了推动进一步讨论,勃乃马诺罗工作组将工作将重点转向金融分支机构,按股
公司与总机构3种制度,并为这3个领域草拟了指南,现已附入过渡协定。
必须指出,过渡协定其实只是欧盟一揽子税收规划中的一部分,它还包括对储蓄
公告的建议和对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公告的建议,这两项建议完成的时间在2002年12
月。
1、改正有害税收措施的时间表
根据过渡协定,欧盟财政部长们同意在2002年1月1日实际废除或修改有害性质的
税收措施,但下列已执行的组织除外: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执行的组织可以享受有害竞争税收措施的利益至2005年12月
31日止,和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之间执行的组织可以享受有害竞争税收
措施的利益至2002年12月31日止。
从2002年1月1日起,公司不得再进入具有有害性质的税收作法。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某些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延长到2005年以后,但应得到
部长们的一致同意。
5、指南的内容
勃乃马诺罗工作组在草拟的指南中对金融分支机构,控股公司与总机构3种制度
中哪些税收作法属于有害性质,分别作了叙述。
在金融分支机构制度方面,凡有下列作法之一的即视为有害,应予修改或废除。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利润的标准低于独立企业间比率,例如,以一个公式
分摊利润;或者
由于(a)分支机构国家的税负明显低于总机构国家的税向和(b)分支机构利润未受
反滥用或其它措施的制约,致使分支机构利润得到总机构免税优惠。
关于上述较低税负问题,比利时和爱尔兰都发表了评论。比利时认为上述(a)的
提法应为“分支机构国家的税率明显低于税率成员国的最低税率。”爱尔兰则认为这
个规定同欧盟制订的行为准则不一致,行为准则提出的标准是适用于一般成员国的税
负,而非某另一成员国的税负。至于上述(b)项,比利时建议增加“这些措施应同缔
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致。
在控股公司制度方面,凡有下列作法之一的,即视为有害,应予修改或废除:
来源于外国的股息已免税而产生该项股息的利润:
a.来源国所征税款明显低于发生在成员国所征税款;和
b.受反滥用或其它措施的制约;或者
不对称的制度,例如资本利得免税,而资本损失却可在税收上减除。
对此,比利时和爱尔兰的意见,与对金融分支机构制度相同。
在总公司制度方面,凡有下列作法之一的,即视为有害,应予修改或废除:
其利润不是按照OECD转让定价准则确定的;
在使用成本力,毛利法与再销售毛利法确定独立企业间利润的同时,存在下列部
分或全部情况:
a.是在可以适当得到可比较非受控价格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方法的;
b.不能确定是否对特殊事件的潜在事实经常进行单独检查,或者违反正常商业
标准;
c.利益只限给予非居民或非居民的交易;
d.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故意调整费用。
如果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外国税负显然偏低,又没有有效的反滥用条款时,指南
对于避免双重征税禁止使用免税法。此外,指南一般禁止以低于独立企业间的比率来
确定利润。对此,有的成员国反对意见集中在按什么标准来决定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
外国税负显然偏低。虽然指南清楚地表明以收入国税负作为标准,爱尔兰仍指出,指
南的解释违反了行为准则,准则不许用国家间一般税负未比较,只能用与一国相同国
家税负相比较。
3、对欧盟各成员国的要求
勃乃马诺罗工作组草拟的指南还未能确定同一年前发表的66种有害税收措施表存
在着什么关系。一方面,指南并未涵盖表上所有有害税收措施;另一方面,指南所列
的有害税收措施,有的又未出现在表上。但过渡协定建议各成员国对指南所列措施以
及勃乃马诺罗表上所列措施,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或废除。
过渡协定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2001年5月就修改或废除其特别税制情况向欧盟提
出报告。如果有的成员国不愿遵守过渡协定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可以动用欧盟条约迫
使其遵守。欧盟条约第87条和88条禁止成员国给予企业国家补助(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其所以禁止给予企业国家补助,是因为它将扭曲成员国间正当竞争,对欧洲单一市场
也起着阻碍的作用。勃乃马诺罗表上所列多数有害税收措施,都可按条约中的国家补
助条款加以鉴定。人们希望欧盟主管竞争的委员马里奥·蒙迪动员各成员国主动修改
或废除有害税收措施。事实上,欧盟委员会国家补助部巳着手研究勃乃马诺罗表上所
列措施哪些可构成国家补助,一旦欧盟委员会做出了决定,便可硬性要求该成员国修
改或废除该项有害措施。
4、关于储蓄的公告
欧盟一揽子税收规划中最有争议的莫过于关于储蓄的公告。最初的草案对储蓄税
收提出了两种制度供成员国选用,一种是只交换资料,另一种则对支付给另一成员国
个人居民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在英国的强大压力下,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建议遭到
拒绝。奥地利和卢森堡也最终赞同交换资料制度,只要求让它们在适当的时期废止银
行保密法。其它成员国要求给予7年的过渡时期,在这期间,各成员国可自选交换资
料制度或征收预提所得税。过渡时期的头3年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然后为20%,
直到期终。
5、关于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告
欧盟一揽子税收规划中较少争议的是关于利息与特许权使用的公告。各成员国同
意给予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一个过渡期。葡萄牙和希腊在头4年利息与特许权使用
费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4年的税率为5%。西班牙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已
获准适用10%税率5年。
欧盟委员会正考虑采取步骤,取消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欧盟一揽子税收规划的最终确定时间预定在。2002年12月。由于直接税是欧盟需
要一致通过的几个主题之一,每个成员国是对一揽子税收规划中的单项投票,还是对
整个一揽于税收规划投票,将做出选择。去年12月在尼斯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欧
盟委员会曾再次提出对税收领域的提案以法定的多数表决通过,不为全体一致,但未
能实现。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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