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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外来移民的税收政策 日期:2001-11-13
【新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大跨国公
司的巴西子公司,特别是经营电子、能源、电信的公司接纳前来巴西工作的外国人员
日益增加。为了适应这一形势,巴西政府对外来移民的处理以及居民与非居民征税问
题分别作了规定。
1、外来移民的签证
在巴西,有3种移民签证:
第1种是业务签征,它适用于到巴西寻求投资机会,参加一般业务会议或者同巴
西政府代表,投资银行或咨询人员会晤的外国个人,但它不是工作护照。持这种签证
的个人在每12个月期间内在巴西停留不得超过180天(每90天可更换一次)。
巴西移民当局曾提示各有关公司不要误导外来人员将业务签证用作短期工作许可
证。对这种误用签证的移民,一经发觉,将被巴西政府处以罚款并强制造送出境。
第2种是临时签证,它是准许在巴西临时工作的签证,总的工作期限为4年(每
2年可更换一次)。这种签证按照有无当地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类具有当地劳动
公司。在这种场合,外来移民实际上已被巴西公司雇用,成为正式雇员。他或她同公
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享受巴西劳动法规定的一切利益。对于雇用这种移民的公司来说,
应遵守所谓三分之二的规定,即,公司全部雇员的三分之二应是巴西国民,同时,公
司全部工资的三分之二应发给巴西籍雇员。另一类则是没有当地劳动合同。在这种场
合,外来移民进入巴西提供服务是由其本国雇主同一家巴西公司签订的合同所规定。
这个人并非巴西公司所雇用,而是继续从其原来的雇主领取100%的薪金。为了取得
这种签证,两个公司间所订的合同应向巴西国家知识产权机构(INPI)和巴西中央银
行(BACEN)进行登记。巴西公司汇给其本国雇主公司的款项应征预提所提税,税率在
15%与25%之间。
第3种是永久签证,它适用于长期迁居巴西的个人。对于这些移民来说,他们大
多充当巴西公司的执行官(董事,经理等)。持这种签证的外来人员可以代表巴西公司
签发文件,签具支票以及停止公司营业。每个申请这种签证的移民在申请时应由其本
国雇主向巴西投资20万允鲁赛罗(巴西币),向巴西中央银行登记,然后持登记证向主
管移民当局办理手续。充当巴西公司执行官事的移民也同样办理。持这种签证的移民
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巴西公司的雇员。对巴西公司来说,有一个非雇员的执行官,将
大大减少公司的开支。
5、对外来移民的征税
巴西的个人所得税,分别居民与非居民而有不同。如果是居民个人,应就其世界
范围的所得征税;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只就其来源于巴西的所得,即由巴西支付的所
得征税。现将这种概念适用于各种签证的情况列表如下:
签证种类 居民与非居民规定
业务签证 永远为非居民(每12个月期间不得超过180天)
临时签证(有当地劳动合同) 从抵达巴西之日起在持征期间为居民
临时签证(无当地劳动合同) 在12个月期间内实际居留巴西183天后为居民
永久签证 从抵达巴西之日起在持证期间为居民
非居民与居民期间各类所得适用的税率列表如下:
所碍类别 非居民期间 居民期间
在巴西支付的薪金 25% 累进税率表( 15%与27.5%)
巴西境外支付的薪金 0% 累进税率表(15%与27.5%)
资本利得-巴西来源 15% 15%
资本利得-非巴西来源 0% 15%
利息所得-巴西来源 20% 20%
利息所得-非巴西来源 0% 累进税率表(15%与27.5%)
股息-巴西来源 0% 0%
股息-非巴西来源 0% 累进税率表〔15%与27.5%)
储蓄利息-巴西来源 0% 0%
储蓄利息-非巴西来源 0% 累进税率表(15%与27.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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