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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税务稽查 日期:2001-11-07
【新税网北京11/07/2001信息】 税务稽查是澳大利亚税务局促使纳税人自
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手段。在澳大利亚,税务局收集税务信息的权力远远高于警察,
如警察想搜查,必须从法院申请取得搜查令,而税务官员却没有这些法律限制,因此
税务稽查在澳大利亚具有极高的权威。
税务稽查取得信息的途径。在澳大利亚,税务局取得税务信息的途径是多种多样
的,而且有的信息途径是固定的。除了对现金交易难以掌握外,纳税人从公司取得的
红利、房产交易、银行存款这些信息都将汇集到税务局。税务局可从公司年终发布的
分红声明或房产交易机构获得有关纳税人收入情况的信息。另外,每年底,银行需将
每个储户的存款及利息报给税务局。这样税务局就可以根据所获取的信息,确定是否
对某纳税人实施稽查。
澳大利亚税务稽查的特征。首先,澳大利亚的税务稽查并不是行政评估前的检查,
而主要是对个别或部分纳税人进行稽查,所以每次稽查十分注重深度。其次,澳大利
亚的税务稽查主要针对一些大公司,而且一旦对某公司实施稽查,则往往是常驻该公
司。如前两年,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对全澳大利亚排名前100位的100家公司进
行了稽查。稽查时要求税务官员常驻公司,在该公司内,有公司律师、会计师配合税
务官员进行工作,公司还得为税务官员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税务官员也可不经公司
同意独立进行调查。但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会指派1~2名律师或会计师配合税务官
员的调查。再次,税务官员可获得其想获取的任何税务资料和信息,纳税人不得加以
拒绝。如税务官员想进入某些建筑物时,可以强行进入。如果认为银行保险箱涉及纳
税人的税务信息时,可以不经纳税人同意要求银行打开保险箱,当银行没有办法打开
时,税务局可以通过其聘请的锁匠将保险箱强制打开,以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当纳税
人申请到司法职业特权后,税务局就不能获取该信息。当然,申请司法职业特权的信
息必须是未被第三方(指纳税人和律师之外的第三方)获知的信息,而且申请司法职
业特权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往往取得者甚少。
同时,税务局在稽查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涉及税务信息的文件,而且要求纳
税人提供的文件必须是具体的,如果要求纳税人提供文件的名称太抽象,则意味着税
务局的这个通知无效,纳税人没必要也没有办法提供。因此,税务局要求纳税人提供
涉税信息文件时,不能太抽象,必须相对具体。
结案方式。在澳大利亚,税务稽查结案时可以由税务局和纳税人达成协议,但其
前提条件是税务局和纳税人对税法理解存在分歧,或者税法本身规定不明确,这就需
要纳税人和税务局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才能结案。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由仲裁法
庭予以解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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