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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国家的环境保护税 日期:2001-10-11
【新税网北京10/11/2001信息】 环保税不是独立税种
北欧的瑞典和丹麦是国际上较早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并付诸实践的少数几个
国家之一。其环境保护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货物税或消费税中若干具有
环境保护作用的税目(或税种)的别称。20世纪初,瑞典和丹麦对能源产品(如石
油及其制成品)开征货物税,当时惟一的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随着石油及其制成品
在生产领域经济附加值的提高,此税所带来的财政收益非常可观。但20世纪60年
代以后,经历了若干次石油危机,特别是人们对石油产品消耗污染环境的认识逐步加
深,货物税在抑制石油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保护环境方面特殊的经济调节作用
逐渐显现。这时,货物税的计征方法也从原来的按实物量计征,演变成为按碳排放量
计征。这样,普通的货物税(或消费税)就被改革成了环境保护税。
瑞典和丹麦就是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通过在货物税或消费税中增加特定税
目、调整运用税率或改变计征方式等方法,实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保税主要有三类
目前、瑞典和丹麦的环境保护税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对特定商品征税。主要有:1.汽车注册税、在汽车注册环节对汽车所有人
按价值量计征;2.轮胎税,在轮胎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
计征;3.汽车电瓶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4.
飞行设备税,在注册环节对飞行设备所有人按价值量计征;5.包装物(纸袋、塑料
袋等)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实物量计征;6.垃圾税,在
垃圾处理环节对处理商按实物量计征;7.农药及杀虫剂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
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8.化肥及饲料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
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 9.添加剂(指动物饲料中添加的生长素)税,在生产
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10.电池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
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等。
二、对特定行为征税。主要有:1.二氧化碳排放税,在二氧化碳排放环节对排
放者(企业、公司等能源消耗者)按排放量计征;2.硫元素排放税,在硫元素排放
环节对排放者(企业、公司等能源消耗考)接排放量计征;3.其他污染物排放税,
在排放环节对排放者(企业、公司等能源消耗者)按排放量计征。
三、对特定资源征税。主要有:1.原油税,在采掘环节对采掘者按实物量计征;
2.水资源税,对水资源所有者按采水量计征。
环保检测可成为计税依据
在管理方面,瑞典和丹麦都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税务机关有权力对
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环境保护机关也定期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
结果,这可以成为税务机关计征环境保护税的法定依据。
瑞典和丹麦的经验表明,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一般不需要单独开征环境保护
税,现行的消费税和资源税等就是很好的载体。当然这需要对现行的消费税制度进行
改革,适当提高汽油、柴油的税额,并对无铅汽油与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在现行
的消费税中增加应税产品,如电池、塑料包装袋、一次性产品等都纳入征税范围;扩
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如水资源等可纳入征税范围;改收排污费为排污税,适当提高
课征标准。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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