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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比利时的税务行政监察(上) 日期:2001-07-25
【新税网北京07/25/2001信息】 法国、比利时同属于欧盟,都是高收入、
高税负的国家,两国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均集中于中央政府。以下是这两个国家
在税务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情况。
机构设量
法国税收体制为中央、省、市镇三级管理,无论是征税权还是税款分配权都由中
央统揽。法国的税收管理部门为经济财政工业中,具体由下属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共
会计司和海关总署实施,以税务总局为主。税务总局在全国设有21个大区级税务局、
95个省级税务局(相当于我国县级局)和若干市镇征收处、税务所。纳税检查方面,税
务总局设立稽查局,每个省局设有税务稽查大队。比利时王国税收管理也是由财政部
所属的国家税务总署负责,税务总署下设法律法规局、出口税收局、特别稽查局、不
动产征收局、所得税局,其内部管理设置与法国大致相同。
法国中央政府不设监察部,但设有审计法院,审计法院可对政府各部门进行审计。
经济财政工业部内设监察署,由部长直接领导。监察署可以对财政经济工业部等实施
监察。此外,法国税务总局内部还设有技术联络局,技术联络局直属总局局长领导。
主要职责是:对全国的税收工作进行行政监察,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为总
局局长决策服务。各大区局和省局则分别设有审计小组和监察处。审计小组和监察处
直属大区局局长和省局局长领导,职责与技术联络局大致相同。技术联络局对审计小
组和监察处实行业务指导,审计小组和监察处根据技术联络局的要求开展工作,必要
时向其报告审计结果。
公务员管理
法国全国税务系统共有公务员7.69万人,分为A、B、C三类。A类为主任监察员
职务以上人员;B类为监察员;C类为低级公务员。对公务员的招录、教育培训、调
配、任免等日常管理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主要做法有:1.实施分类调配。A类
公务员的调配权属于部长;B类和C类公务员的调配权属于总局局长。当一名公务员
存在有损于公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时,可对其进行降职、调职处理。2.开展职业教育。
新招录入员在任职前,都得进行为期一年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育培训主要
内容是遵纪守法、保持廉洁和保守职业秘密。税务当局特别强调,公务员有义务对他
们在行使职权中所了解的情况严守机密。3.定期岗位交流。不同岗位的人员经常进
行交流,其中基层人员轮岗时间最短的为一个月。4.违法公告警示。将违法违纪人
员及制裁结果如实公布,所有违法违纪案件都公开通报。5.推行职业保险制度。规
定所有的税务人员和公共会计师都必须自己掏钱购买职业“风险”险,处长级购买的
职业“风险”保险一般达130万法郎左右。一旦工作出现风险或失误、给国家利益造
成经济损失,先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向国家作出赔偿,随后再由保险公司向个人追
偿。
监察审计
法国监察审计工作由税务总局技术联络局组织实施,监察署与计算机处协审。监
察审计的内容涉及税收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是否优化使用
资源;是否合理地使用内部经费;用于工作报告或评价工作的指标和数据是否准确、
可靠;处理与纳税人的争议是否妥当;在计算机运用、会计财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
是什么等。监察审计的目的是发现税收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向总局局长提出建议,
以改进工作。省局监察处与总局技术联络局工作略有不同的是,省局监察处只对本省
围内税收工作的共性问题进行监察审计;总局技术联络局除上述职能外,还可以针对
定机构和个人进行监察审计,并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为目的。对征税处、地籍
登记处、房地产管理处和稽查大队等“高风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随时进行监察
审计。
除上述职能部门的例行监察审计外,各级局长、处长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以
随时进行监察审计,其中管钱管物、负责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人员是监察审计的重
点。因监察不力而出现问题或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和经济责任,行政长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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