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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享受税收优惠 日期:2001-07-18
【新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人力资源是新经济的支柱,教育是人力资
源开发的基础。美国政府一贯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注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发
展,这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教育投资的税收优惠和对教育科研捐助的税收优惠两个方面。
个人教育支出 享受税收优惠
以广泛的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家庭增加教育投入,是美国税收政策值得注意的亮
点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各项规定中,美国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在不同环节
的多种税收优惠来达到鼓励个人继续教育及提高子女受教育程度的目的。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奖学金等不计入所得项目;纳税人接受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而支出的某些费用,如与纳税人所从事职业直接有关的培训费用、纳税人的
雇主或法律要求的为保证纳税人提高职业水平所支出的教育、进修费用等,可从其所
得中直接减除;个人对教育科研机构的捐赠等可在税前扣除;个人或家庭对未成年子
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可得到税收宽免。另外,教育贷款利息也允许税前扣除。通过对
个人所得税中不同环节的税收抵免,政府对个人教育投资提供了各种税收优惠。
在美国新近出台的减税方案中,布什政府又增加了对个人教育支出的税收优惠。
原税法规定高等教育学费只有超过5000美元的部分才能获得税前扣除,而新通过
的减税法案规定,在2002年~2005年期间,税前扣除限额降低到2000美
元,收入在13万美元~16万美元之间的纳税人,高等教育费在2000美元以上
的,超过部分可获得税前扣除。另外,布什政府还取消了以前对学生贷款利息税前扣
除的限制,增加了可获得税收优惠的教育储蓄账户的限额,由500美元增加到20
00美元。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鼓励个人和家庭增加教育投入。
社会捐助教育 税收政策鼓励
除了鼓励个人的教育投入外,公司、社会团体等对教育的投资和捐助也可获得各
种税收优惠,这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法和对各种捐赠的税收优惠中。
美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教育和宗教机构开办的公司,可免缴公司所得税,而且,
公司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摊入成本,也可以直接将这笔开支作为
经营费用从毛所得中一次扣除。如果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某些基础研究,所
用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在公司的所得税中进行抵免。
美国税法还通过税收抵免和捐赠扣除,鼓励纳税人对高等学校进行教育和研究资
助。美国一直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就是说美国的遗产和赠与税相当重,在今年
6月减税法案出台以前,美国遗产和赠与税的税率在18%~55%之间,巨额财产
的赠与和死后转让要缴纳大笔税款。但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规定,如果将遗产捐赠
给私立大学、宗教团体、科研机构、文化组织等,可以免缴遗产税。这一规定对鼓励
将遗产用于教育捐赠有很大的作用。
另外,美国公司税法规定,企业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扣除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
10%,超过部分只能向后结转5年。但还有一个例外规定,即捐赠给大学或符合规
定的研究机构,用于生物、物理和应用科学的教育、研究和科学实验,可以超出规定
限额。
增加智力投资 提高全民素质
应用税收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是美国政府历来的做法,而增加智力投资,提
高全民文化素质,更是近10年来美国“新经济”始终保持强大活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战以来,美国为了保持其在科学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每年都拨出巨额财政资
金支持科学研究和发展教育事业,布什新政府为推动经济社会继续发展,也把增加智
力投资作为一项主要政策。美国“全国科学基金会”在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中强调,
要把“开发智力资本”以及“研究与教育相结合”作为今后6年“核心战略”的主要
内容。同时,布什提出了在今后5年内大量增加教育投资的计划,并制定了改革教育
体制的目标:让地方政府在发展教育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并拥有更大的自主权;鼓励父
母更多地为子女教育投资,并对学校有更多的选择权;增强对教师和学校教育质量的
考核和监督;提高联邦政府的教育投资效率,降低大学生贷款利率,资助低收入家庭
子女入学等。
在布什以前,从里根到克林顿几任总统都宣称要成为“教育总统”,并不断增加
教育投入。2000年,美国教育拨款超过6000亿美元,约占美国当年GDP的
7%,高居发达国家首位。随着全民终身教育的深入发展,美国已有3600多所高
等院校,在校学生超过1400万人。在美国的留学生近50万人,占全球留学生人
数的近1/3。目前,美国的科教投入和科技人才在世界上都占有绝对优势,发达的
科学教育已经成为美国新经济的助推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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