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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税权:世界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 日期:2000-10-17
【新税网北京10/17/2000信息】 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国带来了资本、劳动
力、服务,但更重要的是带来了信息,带来了经验,使信息和经验也成为生产要素。
长期以来,不少国家一直受到税权配置问题的困扰。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统一
税权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关键。
税权隐含的意义是广泛的,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受益权、税收
司法权,但以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受益权为其核心。总体上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权是
统一的。
从立法权方面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权无论是在横切面上,还是在纵切面上,基
本上都是统一的。在横切面上,税收立法权统一到议会或带有议会性质部门的手中,
其他公共部门不能随意对税收立法。在纵切面上,税收立法权也是向中央集中的,只
是程度不同而已。根据集权分权的程度可将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分为中央
集权型、地方分权型和集权分权混合型。英国、法国、瑞典等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属于
中央集权型。在英国,税收立法权基本上都集中在中央;在法国,税收立法权也主要
为中央统一控制,诸如税种开征权、税目确定权、征税范围等等均由中央统一掌握,
地方没有立法权,地方只对地方税有一定的机动权。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
等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混合型。在美国,虽然联邦、州与地方都有独立的
立法权,但州与地方确定税收制度必须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联邦宪
法控制着州与地方的立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的税收立法权也基本上统一在中
央;在德国,税收立法权也同样由中央统一控制,联邦专享税、州专享税、共享税均
由中央统一立法,凡是中央立法的税种,州不能再进行立法,州只能在中央立法范围
之外行使立法权。采用地方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的西方国家几乎没有,因为这种模式
无法使中央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经济稳定。
从受益权方面看,西方国家的税权也是统一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央政府控制着
主要税收收入,财力是相当集中的。中央集权型的西方国家,中央控制掌握的税收收
入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80%以上。集权分权混合型的西方国家,中央掌握的税收收入
一般占全部税收收入的50%~60%左右,比如,澳大利亚为64%左右,德国为65%左
右,美国为60%左右。就税种来说,中央基本上独享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
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基本上也属于中央。因为在西方
这些税种都是主体税种。
统一税权,发达国家是这样,发展中国家也是这样。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经验来
看,除韩国、印度等极少数国家外,中央统一控制税收立法权,中央统一控制的税收
收入也在70%以上,如智利为90%左右,哥斯达黎加为95%左右,以色列为97%左右,
泰国为90%左右,巴基斯坦为80%左右,巴西为75%左右。
那么,为什么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时必须统一税权?首先,经济全球
化在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带来了风险,1997年
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说明了这一点。抵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经济风险,建立维护经济
安全的体系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的主要任务,而完成这项任务应主要依靠中央政府,因
为中央政府具有总揽一个国家经济全局的职责,这就需要财力向中央集中、统一税权。
其次,按照皮考克(A·Peacock)与威斯曼(J·Wisemen)的观点,一国在经济增长
进程中,中央政府在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有显著增加的趋势,而地方政府的活动则扩
张得较为缓慢。在扩大有效需求、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和调节全社会的经
济活动、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全国性公共商品等方面,中央政府具有明显的优势。只
有使财力向中央集中,统一税权,才能保证中央政府完成这些职能,使经济稳定、健
康地向前发展。
另外,立法权过分分散会造成效率损失,不利于中央统一实施宏观调控,不便于
中央统一协调,并且可能引发地方政府短期的不规范行为。
因此,统一税权已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a20001016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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